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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如何开具?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0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我省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39.云南省内如何跨区域办理结(离)婚登记?(1)实施范围:①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居民,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②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居民的现役军人,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2)办理所需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按《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①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双方有效身份证;双方有效户口簿;双方近期3张2寸的彩色合影照。②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所需材料: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非军人方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近期3张2寸的彩色合影照。③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双方有效身份证;双方有效户口簿;双方当事人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近期2张两寸的彩色单人照。④现役军人离婚登记所需材料: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非军人方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近期2张两寸的彩色单人照。申请办理省内跨区域离婚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查询到当事人结婚登记信息或者经联系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可查询到结婚登记档案,且系统信息、档案记录与当事人所持证件证明材料记载信息一致。(3)注意事项①申请人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云南政务服务网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提前预约。②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原方式办理。③边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婚姻登记暂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④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跨区域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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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内如何跨区域办理结(离)婚登记?
(1)实施范围:
①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居民,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
②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居民的现役军人,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2)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按《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①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双方有效身份证;双方有效户口簿;双方近期3张2寸的彩色合影照。
②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所需材料: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非军人方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近期3张2寸的彩色合影照。
③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双方有效身份证;双方有效户口簿;双方当事人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近期2张两寸的彩色单人照。
④现役军人离婚登记所需材料: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非军人方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近期2张两寸的彩色单人照。
申请办理省内跨区域离婚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查询到当事人结婚登记信息或者经联系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可查询到结婚登记档案,且系统信息、档案记录与当事人所持证件证明材料记载信息一致。
(3)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云南政务服务网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提前预约。
②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原方式办理。
③边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婚姻登记暂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
④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跨区域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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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
具有本省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丧葬补助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可申请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1000元。需准备如下资料:(1)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重点优抚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已加盖死者死亡注销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4)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5)属于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其生前所在村委会或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申请书。补助对象遗体火化后,由丧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供相关材料;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发放相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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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费如何领取?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分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金,但允许土葬的除外。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36号)规定:在火葬区,除国家另有规定必须实行火葬,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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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未成年人乞讨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发现有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劝导、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也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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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备案的养老机构需要变更备案事项的,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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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1)设定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实施机构有哪些?①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③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④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办理流程是什么?①提交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12个工作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收养家庭进行收养评估,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③发证经审查、评估,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4)需提交哪些材料?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②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未成年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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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登记
(1)设定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1)受理条件是什么?①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3)实施机构是哪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办理流程是什么?①提交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③发证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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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1)设定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实施机构是哪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州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3)办理流程是什么?①提交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12个工作日)。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③发证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4)需提交哪些材料?①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④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⑤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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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1)政策依据是什么?《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通知》(民发〔2010〕116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5号)(2)发放的对象是哪些?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申请程序是什么?①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由孤儿监护人根据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对孤儿父母情况进行声明,受理部门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同时,监护人还需提供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③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