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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丢失,如何办理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要求: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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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查阅自己的结婚登记档案呢?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婚姻登记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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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国外办理的结婚证在国内可否直接使用?
为证明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如果带回国使用应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指出: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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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是否可以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要求,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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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或身份证与户口本相关内容不符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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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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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有哪些?有哪些注意事项?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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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离婚证上信息错误如何修正?
结婚证、离婚证和现持有效身份证件的信息有误的可以分三种情况处理。第一,经查询原始档案材料,确属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证件时填写错误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修正并补发婚姻登记证件。第二,经查询原始档案材料,确属当事人原提供材料和现提供材料有误差的,应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后,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提供证明材料情况进行修正并补发婚姻登记证件。第三,无原始档案查询的,可由当事人双方(离婚的提供单方)的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和两名以上的直系亲属提供证明材料后,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提供证明材料情况进行修正并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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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信息错误如何修正?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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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是多久,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为30天。冷静期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届满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冷静期最后一天。冷静期最后一天,可受理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但不可以办理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