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体育

为更加快速、有效地为您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按照以下流程留言:
搜索关键词 查询热点问答 未找到满意答案 咨询留言
您亦可直接点击“我要留言”,进行咨询、投诉、举报等活动。如您已留言,可点击“留言查询”查看。
智能检索
如没有查询到所需的相关解答信息,请提交留言。
  • 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把握法定婚龄中“周岁”这个概念?
    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我省宁蒗县、西盟县、澜沧县、孟连县、沧源县、耿马县除外),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生日当天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即可以在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的周岁生日当天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管辖如何划分?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2)省民政厅确定的州(市)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3)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4)服刑人员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离婚登记应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
    (1)夫妻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的,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是否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不需要。但当事人可主动将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做备注处理。
  • 婚姻登记如何预约?
    婚姻登记当事人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开展婚姻登记预约。也可以通过致电婚姻登记机关或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现场预约。
  • 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受理可撤销婚姻?
    从2021年1月1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可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通知》,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检察院、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撤销(或更正)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
留言公开 更多留言…
留言统计
年:       月:
  收到网民留言: 9条   受理中留言: 8条   已回复留言: 1条
主办单位:云南省民政厅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  邮编:650224
版权所有:云南省民政厅  网站维护:云南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12345
滇ICP备17002128号-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22 滇公网安备 53010302000676号 网站支持IPv6
新葡京博彩 bet365中文 买球app 威尼斯人博彩 体育博彩平台 澳门银河娱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