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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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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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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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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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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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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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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什么时间参加年度检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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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什么时间参加年度检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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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什么时间参加年度检查(年度报告)?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根据《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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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了要换届怎么办?
民办非企业单位届期满前30日内,应当召开理事会,研究有关换届事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相关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先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其负责人人选名单,应先报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